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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Capybara

導盲犬

導盲犬


〈導盲犬提供的協助〉

導盲犬為工作犬的一種,其主要協助帶領視障者及早避開行進間的障礙物,以及突如其來的車輛,使視障者更安全、更有效率的行進。

導盲犬背上戴有一鞍具,名為「導盲鞍」,視障者握住導盲犬身上的導盲鞍後,就能夠明顯感受到導盲犬帶領他前進、左轉、右轉或停止,而經過特殊訓練的導盲犬,能夠藉由口令的下達,正確的進行動作,安全帶領主人到達目的地。至於在遇到行進間的障礙物,如機車、攤販、懸掛於半空中的招牌等,導盲犬也能在看到障礙物時,提早帶領主人繞行避開障礙物。

〈台灣常見的導盲犬品種〉

不是所有的狗都可以訓練成導盲犬。因為導盲犬必需具備先天個性與健康上的條件:聰明敦厚、沉著穩健、學習能力強、親人溫和,無攻擊性以及健康狀況良好等條件才會被挑選上。因此主要由導盲種犬培育。目前導盲犬在台灣所選用的犬種大多為拉不拉多犬、黃金獵犬、黃金拉拉。國外也會使用德國狼犬、邊際牧羊犬、標準貴賓犬等作為導盲犬的使用。

1. 拉不拉多犬

特性:個性溫和,沉著穩重,服從性較高,學習能力強。

2. 黃金獵犬

特性:聰明活潑,喜愛人類。

3. 黃金拉拉

特性:取拉不拉多與黃金獵犬的優點,單純、聰穎。

〈導盲犬的養成〉

.寄養家庭階段(2個月-1歲)

幼犬出生後二至四個月即會到寄養家庭學習“社會生活”:定點大小便、到餐廳及搭乘交通工具時需安靜趴在座位等,並學習適應各種環境,直到一歲至兩歲左右則回到訓練中心。

.引導訓練階段(1歲-2歲)

由訓練師接手開始導盲犬的引導訓練,訓練主要分為以下三階段:

(1) 初階:直線行走、路口停止、上下階梯等。

(2) 中階:避開障礙、尋找定點、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等。

(3) 高階:路況判斷、訓練師矇眼測試等,通過測試後,即成為合格導盲犬。

.共同訓練階段(2歲-8歲)

訓練合格的導盲犬與申請者配對,由指導員進行共同訓練,培養犬隻與視障者默契,並且熟悉視障者居家附近路況、建築物及工作路程等,聽從視障者指令,導盲犬順利帶領視障者抵達目的地,結訓後成為正式執勤之合格導盲犬。

導盲犬正式執勤階段,指導員會定期訪視輔導使用者,瞭解工作中導盲犬的狀況及使用者使用情形,需調整之處,指導員會加強輔導。

〈遇到導盲犬的四不一問〉

在公共場所遇到配戴著導盲鞍的導盲犬,或是穿著印有『培訓中導盲犬』的紅色或藍色背心培訓中的導盲犬時,請遵守『導盲犬的四不一問』

.不呼叫:勿故意發出任何聲音吸引導盲犬注意,避免導盲犬分心,造成視障者的危險。

.不餵食:請勿以任何的食物吸引或餵食導盲犬,造成導盲犬訓練時或工作時的分心。

.不撫摸:千萬不可以跟導盲犬玩或撫摸導盲犬,否則會干擾導盲犬的訓練或工作。

.不拒絕: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導盲(幼)犬可自由出入公共場所,並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

.主動詢問:若遇到視障朋友,無論其是否帶著導盲犬,請主動詢問是否需要協助。

〈退休後的導盲犬〉

每年導盲犬指導員將進行至少一次追蹤輔導,觀察犬隻的工作情形,以及使用者是否有持續正確的照顧導盲犬。如果使用者的工作環境、居家環境、健康情形有變動的時候,指導員會介入調整狗狗和使用者配合的狀況。隨著狗狗年齡的增長,指導員也會定期評估狗狗健康狀況,如果狗狗開始體力衰退或老化等情形,指導員也會提出調整工作作息或是安排退休的建議。通常導盲犬會在8至10歲時退休,使用者的親友有優先權收養導盲犬,第二順位為原〝寄養家庭〞,再來是已提出申請的〝收養家庭〞來收養。

1.原使用者收養:

如果原本的使用者有收養意願,並且也沒有再使用新的導盲犬,以及與其他視力正常的家庭成員同住的情況下就可申請收養,協會會再進一步評估與訪談,確認其他家人的確願意協助並參與後續照顧的責任。

2.該導盲犬當初的寄養家庭申請收養:

原寄養家庭有收養意願,等待導盲犬退休即提出收養申請,協會仍會拜訪與評估確認環境與後續照顧的責任與情形寄養家庭都充分了解,基本上協會都樂見當初的寄養家庭願意提供一個溫暖的家給退休的導盲犬,協會都會盡力協助。

3.一般民眾申請收養:

協會持續都有在招募收養家庭,所以當退休犬隻有收養需求時,協會會安排到已家訪並評估合適的收養家庭進行 ”同居練習”,若經過兩個月的同居適應,收養家庭的確很喜歡該犬隻,對於犬隻的個性與習慣都已了解也充分接受,協會就會與該家庭正式簽署收養合約,犬隻正式成為收養家庭的一份子。

不論是哪一種收養家庭,在犬隻被收養後,協會還是會固定的保持連繫,提供需要的諮詢與協助,包括最後階段的安寧照護之陪伴與安排。

〈想成為寄養家庭的基本條件〉

1. 居住在北北基、桃竹苗、台中、台南、高雄。

2. 家中至少有一成人可以24小時看顧幼犬:幼犬規矩和習慣的訓練,以及社會化的訓練,均需要此條件的配合才能進行。

(或家裡成員至少有一位一日外出不超過四小時)

3. 家中國小以下幼童不超過一位

4. 家中有汽車:汽車對導盲幼犬是一項很重要的訓練工具,同時外出時攜帶幼犬也比較方便(導盲犬禁止搭乘機車)

5. 如有飼養寵物犬,需評估是否適合。

此外,寄養家庭仍需配合培訓機構的密集的電話拜訪及家庭訪視,也需進行職前訓練(讓寄養家庭對幼犬有基本的認識)等等。

〈導盲犬的相關法規〉

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60 條

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引領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時,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以各種聲響、手勢等方式干擾該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有關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之資格認定、使用管理、訓練單位之認可、認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100 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接受四小時之講習。

3. 住宅法 第54條

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為下列之行為:

一、從事必要之居住或公共空間無障礙修繕。

二、因協助身心障礙者之需要飼養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

三、合法使用住宅之專有部分及非屬約定專用之共用部分空間、設施、設備及相關服務。

4. 住宅法 第55條

有前條規定之情事,住宅使用人得於事件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前項之申訴,應邀集比率不得少於三分之

一之社會或經濟弱勢代表、社會福利學者等參與。

5. 住宅法 第56條

違反第五十四條規定經依第五十五條規定處理,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行為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參考資料:

<台灣導盲犬協會>http://www.guidedog.org.tw/index.html

<惠光導盲犬教育基金會>http://www.guidedog.tw/OnePage.aspx?tid=121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Index.aspx

<圖片來源>

動物福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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